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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转让定价有关的几个概念
2、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整对被 调查对象的影响
3、纳税人如何避免被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整而重复征税
4、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律依据
5、税务机关选取调查对象的主要原则

6、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避税的调整方法
7、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程序
8、纳税人的权利
9、纳税人与转让定价调查相关的义务
10、转让定价调查中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11、关于预约定价

 
转让定价调查中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关联交易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2、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关联交易申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表的,由于管部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七条
3、纳税人不配合税务机关执行转让定价调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4、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5、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追溯时限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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