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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2、为节约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审计成本,允许企业提出一个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论证确认后,据以核算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确定合理的销售利润率区间。凡采用预约定价方法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同时填写《预约定价确认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应与企业签定预约定价协议,并监督协议的执行。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四十八条
3、预约定价程序简述
(1)企业申请
若企业采用预约定价方法,应填写《预约定价调整申请表》,报送税务机关,同时附送企业与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的资料、拟选用的可比方资料、企业对预约定价协议的建议等资料。
(2)会晤准备
在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之后,税企双人应就采用预约定价方法相关的内容及适用范围进行会晤,讨论其可行性。以确定是否采用这种调整方法。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提出采用预约定价方法的书面申请。
2)、税务机关提供的有关采用预约定价方法的前提和条件、预约定价方法适用范围、预约定价协议的内容、对企业提供资料的评价等资料。
3)审核批准
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书后通过与企业会晤、若倾向采用颀约定价方法应集中相关人员对企业资料情况进行审核与评估,同时作出是否批准签订预约定价协议的决定。不管批准与否,均应函复企业。
(4)签定预约定价协议
税务机关批准企业采用预约定价方法后,经过反复论证和企业谈判,最终签定转让定价协议。
(5)监控执行
预约定价协议签定后,税务机关要对企业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控执行,要求企业按期报送执行情况,供税务机关审阅。
当预约定价协议执行中有关条款内容与实际执行不一致时,纳税人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关提交相关举证资料,税务机关应及时研究、论证,并作出是否相应调整协议内容的决定;如不同意调整协议内容,则应通知企业中止预约定价协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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