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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基本原则一独立交易原则
税务机关对各种类型关联交易的调整方法:
1、购销业务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村调整:
(1) 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 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
(3) 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 按其他合理的方法。
2、资金融通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3、提供劳务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劳务费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4、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使用费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
注: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其他情况
纳税人拒不提供或不能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利润率方法进行调整。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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