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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要求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的义务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交易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调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时,有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交易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但应以书面形式向企业下达《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知》,其中须写明企业接到上管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应在要求期限内(最长不超过60日)详细提供资料的具体类型、内容、范围、所属期、数量、金额。主要包括:
(1)与关联企业以及第三者交易情况,如购销、资金借贷、提供劳务、转让有形和无形财产以及提供有形和无形财产使用权等;
(2)价格因素构成情况,如交易的数量、地点、形式、商标、付款方式等;
(3)确定交易价格和收费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 《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十八条
2、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等与纳税有关的资料的义务
主管税务机关可向企业调阅下列与纳税有关的资料:
(1) 政府及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批文;
(2)工商、税务登记证件;
(3)投资、经营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和注册会计帅的审计报告;
(5)有关帐册、凭证资料及其业务往来合同、协议资料等;
(6)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十六条
3、申报关联交易情况的义务
凡企业与另一企业构成关联企业的,均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企业在本纳税年度内与两家或两家以上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五条
4、配合税务机关调查的义务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问题进行调查,被查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其业务往来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 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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