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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透”税收协定政策,维护“走出去”企业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税务》2021年第12期    更新时间:2021-12-28 17:45:56    浏览: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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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4 15:16

来源:《中国税务》2021年第12期

作者:岑峰、周建铭

近年来,埃塞俄比亚政府财政形势严峻,导致在埃塞俄比亚的外资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税收风险。本文以某中资企业在埃塞俄比亚常设机构(以下简称“B 机构”)处理的一起“股息税”案为例,讨论我国“走出去”企业如何通过合法正当手段规避税收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走出去”企业的困局

2009 年5 月14 日,中国与埃塞俄比亚政府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埃税收协定”)中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 5%。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2016年,埃塞俄比亚颁布了新的所得税法,其中最有争议的是针对账面上的税后“未分配利润”再计征10% 的税款(如果当年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就免于征收),该税款在性质上属于对该公司的投资者征收股息税,只是在该公司产生账面未分配利润时预先征收。

埃塞俄比亚新所得税法中关于“其他所得”的定义中,“股息”和“汇回的利润”是两个单独的条款,前者主要是针对埃塞俄比亚居民纳税人以及在埃塞俄比亚投资获得股息的非居民纳税人获得股息时征收,如果支付股息的一方曾经在其产生账面的未分配利润时就缴纳了10% 的税款,则不再征收10% 的股息税;后者是针对非居民纳税人向境外总部汇回利润时征收10% 的预提税款。

上述条款并无重叠之处,但埃塞俄比亚税务机关往往把“股息”相关规定(参照“未分配利润”征税的规定执行)解读为非居民纳税人在其常设机构产生账面利润时就要征收10% 的股息税,在常设机构将该利润汇回总部时再征收一次10%的税款。中国是埃塞俄比亚第一大工程承包方,很多中资公司在埃塞俄比亚开展工程承包业务都注册了“项目部”,也就是埃塞俄比亚税法中定义的常设机构,这些“项目部”在账面上产生利润之后往往会被埃塞俄比亚税务机关征收第一道10%的税款,当这些利润汇回中国的时候还要再承受第二道10% 的税款(也未按照中埃税收协定精神给予中资机构不高于5% 的优惠税率)。

挺身而出破僵局

2019 年 3 月,B 机构针对遭遇的埃塞俄比亚税务机关的不合理执法,依据中埃税收协定和埃塞俄比亚所得税法,提出了申诉:一是要求按照中埃税收协定的“股息”相关条款享受5% 的优惠税率;二是要求常设机构账面上产生利润时不缴纳股息税,而是在将利润汇回总部时缴纳预提税款。

首先,在“股息”优惠税率的申诉结果方面,主管B 机构的埃塞俄比亚税务机关表示不认可5% 的优惠税率也不了解中埃税收协定。虽然埃塞俄比亚财政部为B 机构出具了中国税收居民适用5% 优惠税率的文书,但条件是B机构必须在三天之内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或者中国驻埃塞俄比亚使馆申明B 机构的纳税身份。最终在中国使馆的帮助下,缺乏证明材料的B 机构按时提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材料,成为中资企业在中埃税收协定签署近十年来首例享受5%优惠税率的企业。此案说明,因为对双边税收协定内容不熟悉、对自身权益的主张不充分、对申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业务不知晓等,“走出去”的中资企业规避国际税收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尚需加强。

其次,在非居民常设机构不适用账面利润征税的申诉结果方面,主管B 机构的埃塞俄比亚税务机关不认可常设机构产生账面利润时不缴纳股息税的说法,坚持参照埃塞俄比亚所得税法“股息”相关规定中的居民纳税人“未分配利润”向B 机构征税,还得到了埃塞俄比亚税务法庭的支持。对此,B 机构联合遇到类似问题的中资企业在2019 年6 月的中埃税企对话会上向埃塞俄比亚财政部、税务部进行了反映,从埃塞俄比亚税法条文上阐述我方观点。

埃塞俄比亚财政部法律服务司、税政司牵头研究制定了外资企业税收相关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外资企业在埃塞俄比亚的分支机构不同于外资企业的子公司,其无法转增资本或向股东分红,只能将利润汇回总部,因此不能根据其账面利润向其征收股息税,只能在其将利润汇回总部时征收10% 的税款(该执法解释中10% 的税率适用于所有的外资企业常设机构,但中国企业依然享受5% 的优惠税率)。

至此,B 机构提出的申诉意见都在制度上得到了解决,为广大在埃经营的中资企业乃至外资企业群体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走出去”企业要维护好自身权益

全面掌握税收协定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形成覆盖全球111 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协定网络,发布了针对99 个国家(地区)的税收指南,全面修订《“走出去”税收指引》。“走出去”企业应全面掌握相关国际税收政策,认真研读相关优惠税率的适用条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以应对投资所在国的税收风险。

善于合理合法地向当地税务机关争取权益。本文中B 机构能够成为第一家享受优惠税率的中资企业,在于其面对当地税务机关的不合理执法能够依法申诉,并借助中埃税企对话会将此个案进一步推动成为规章制度,保障了所有在埃中资企业的利益,成为推动埃塞俄比亚营商环境改善的积极力量。建议“走出去”企业要吃透相关税收规定,采取合理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无谓的利益损失。

向我国税务机关反映“走出去”企业利益关切。国家税务总局是我国负责双边税收协定谈签和执行的机构,其他国家(地区)没有按照已经生效的协定对我国企业执行优惠税率时,相关企业应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必要时可开展双边税务协商。2016—2020 年,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双边协商497 例(次),为跨境企业消除重复征税145 亿元;2019 年,我国还牵头建立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该机制理事会成员已增至36 个,观察员增至28 个;“十三五”期间,向46 个国家派驻税务人员,这些国际税收交流通道为中国企业维护海外税收利益提供了保障。(第一作者系中国驻埃塞俄比亚使馆二等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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