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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7个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三亚税务    更新时间:2020-08-10 11:01:11    浏览: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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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税务部门服务“一带一路”的重要手段,税收协定是什么?

答: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资本技术或劳务输出国(又称居民国)和东道国(又称所得来源国),通过签订税收协定分配跨国经营及投资所得的征税权,从而提高税收确定性,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开展税务合作与双边磋商解决涉税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双边经济、技术、文化、人员等的交流。

2、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对企业“走出去”有什么作用?

答:税收协定对企业“走出去”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避免在中国和投资国就同一笔所得双重缴纳所得税;另一方面是提供解决投资国税收争议的国内救济渠道。

3、如何获得税收协定相关信息?

答:可以从以下渠道获得税务机关提供的税收协定相关信息:1.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条约”栏目;2. 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3. 主管税务机关国际税务管理部门。

4、税收协定如何避免双重征税?

答:税收协定(含税收安排)通过降低所得来源国税率或提高征税门槛,来限制其按照国内税收法律征税的权利,同时规定居民国对境外已纳税所得给予税收抵免,进而实现缔约双方避免双重征税的目的。

5、我国的税收协定网络总体情况如何?

答:我国自1981年开始对外谈签税收协定,并在1983年9月与日本签署了首个税收协定。截至目前,共对外签署了107个税收协定、2个税收安排(香港、澳门)、1个税收协议(台湾,已签署未生效),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有力促进了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人员交流,有效服务了我国“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对外开放战略。这些协定可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税收条约下载最新版本。

6、请简要介绍各税收管辖区执行税收协定的程序性规定?

答:目前,世界各税收管辖区在执行税收协定时有多种不同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审批制、备案制、扣缴义务人判定和自行享受。实行审批制的国家和地区中,部分实行先征税,经审批后退税,如比利时、台湾地区;部分实行事先审批,英国、德国在处理部分所得类型的税收协定待遇时采用此种模式。实行备案制的国家和地区,由非居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韩国。由扣缴义务人或支付人判断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相应扣缴税款也是一种常见模式,如美国、新加坡都采用这种模式。另外,香港等税收管辖区则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要求,仅在纳税申报时注明即可。

7、税收协定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关系如何?

答: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定,我国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面临着被所得居民国和来源国双重征税的可能性。为了避免该问题,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照规定在境内抵免,即大家熟知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但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税收协定不应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在抵免的范围内。因此,企业取得来源于已经签署税收协定国家的所得需要在来源国缴纳所得税的,应在当地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否则因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在来源国多缴纳的所得税不能在境内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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