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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印度应关注间接转让财产纳税风险

来源:中国财经报    更新时间:2020-10-09 09:29:34    浏览: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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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淼 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在印度累计投资已超80亿美元,中印税企关系日趋复杂,尤其在印度的间接转让财产税收政策方面。但在国际税收协定的约束下,中印税务已逐步形成了特有的政策框架及征管措施。

根据税务合作平台(PCT)于2020年6月正式发布的《对境外间接转让的税收征管工具》的表述,国际上对间接转让财产征税主要有两种模式,我国和印度基本都采用第二种对非居民企业征税的模式,即需对间接财产转让所得是否主要来源于被转让资产所在国进行确认,且仅对财产转让中归属于财产所在国的所得进行征税。对于“走出去”企业而言,充分了解印度间接转让财产及其他相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可以大大降低投资风险;对于我国税收政策制定者而言,合理借鉴印度间接转让财产税收政策的内容,可以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协同助力稳外资。

国际税收范本与印度税法间差异明显

在国际税收协定与各国国内税收政策的双重约束下,中印两国之间已逐步形成了特有的政策框架及征管措施。

目前,国际税收协定中的联合国范本与OECD范本对间接转让不动产的表述相同,且都引入反滥用条款。上述两个范本的基本规则是:当一个非居民企业在另一个国家进行不动产转让时,两个范本都将主要征税权分配给收入来源国,但将这种征税权限制在直接或间接转让不动产的情况下。由于此条款没有明确限制该征税权,因此必须解释为,即使间接转让发生在另一国,收入来源国也可以征税。

而在转让动产方面,联合国范本比OECD范本所适范围更广,其第十三条第五款将境外征税的范围扩大到了不动产以外:第十三条第四款所述以外的其他股票取得的收益,该股票价值又相当于参与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的股权的一定比例(该比例通过双边谈判确定),可以在该国征税。

再来对照印度国内税法规定。在其最高法院判决“沃达丰税案”之后,印度政府无权征收资本利得税,于是印度税务局在2012年《金融法案》(Finance Act 2012)中对《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1961)进行了修订,并追溯至1961年该法案生效之时即有效。其所得税法规定,来源于印度的所有收入,即直接或间接在印度产生的收入,包括通过或来自和印度经营业务有联系的收入、通过或来自印度任何财产的收入、通过或来自印度的任何资产或收入来源产生的收入,或通过转让位于印度的资本资产的收入,都应缴纳所得税。其中所涉资产或资本资产,即使是归属于印度境外注册或成立的公司或实体的股份或权益,但如果该股份或权益直接或间接地是因为主要来自于在印度的资产才产生其价值,则被视为且应始终被视为位于印度。但也进一步明确了纳税范围,所得税法中“来自于在印度的资产才产生其价值”是指“印度资产的价值必须超过1亿印度卢比。”“相对于被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外国公司的资产价值,印度资产的价值至少要占到其资产价值的50%以上,并且该资产的价值应为在指定日期的公允价值。”同时,“如果持有该外国公司的股份份额少于5%,即使投资者实质上间接转让了印度的财产,也不在适用范围内。”

了解明确国际间税收政策助力企业“走出去”

首先,充分了解以降低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税收风险。投资印度的中资企业在搭建海外架构时,就应当考虑退出成本,包括间接转让财产的税收问题。尤其在2016年印度和毛里求斯签订议定书以后,通过毛里求斯、新加坡等地投资印度而避税的架构可能因实质问题受到税务机关的挑战。建议相关企业在熟悉现有判定和计算规则,充分利用间接转让财产的安全港等有利规定,同时密切关注相关印度和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修订情况。

“走出去”企业在印度经常遇到的税收问题还包括常设机构判定和转让定价等争议。比如印度税务机关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比OECD常设机构标准宽泛,而且一般按照核定利润率的方法判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并不采用OECD的AOA(Authorized OECD Approach)。被印度税务机关扣缴税款后,申请退税的程序非常复杂,往往需要5年到10年的时间。又如印度的转让定价调查执法随意性较强,“走出去”企业被印度税务机关开展调查风险较大,因此应当合理利用当地的预约定价安排机制,及时启动印度国内救济程序,或利用相互协商程序解决国际税收争议。

其次,合理借鉴印度经验,提高我国相关税收政策确定性。在国际税收协定的整体约束下,印度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参数,预先明确哪些类型的转让需要在印度就境外间接转让财产缴纳所得税,为非居民企业提供了较为固定客观的政策框架。

实际上,为明确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交易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我国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和《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由于该政策建立在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基础上,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往往需要结合主管税务机关的判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也相当灵活;如涉及我国的多家被转让企业,各地税务机关的意见有时难以统一。在今后政策修订的过程中,建议借鉴印度模式,适当增加关于合理商业目的客观判断因素和操作指引,提高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政策执行的确定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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