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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专家谈:税收如何助力RCEP行稳致远

来源:中国税务报    更新时间:2021-11-23 16:37:07    浏览: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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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东盟秘书处宣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达到协定生效门槛,将于2022年1月1日对已正式提交核准书的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6个东盟成员国,以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4个非东盟成员国生效。 

近日,以“RCEP框架下的税收对策研究”为主题的第三届中奥国际税收交流研讨会在线上成功举办,来自奥地利维也纳经济大学、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多位外方专家,与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及相关院校的中方代表,就税收如何助力RCEP行稳致远展开了交流讨论。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RCEP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的又一次全局性开放,对促进区域经济繁荣和世界经济复苏具有积极意义。伴随RCEP走向实践,税收作为跨境贸易和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必会在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乃至全球经济治理中大有作为。 

RCEP影响深远 税务部门需积极应对 

RCEP涉及的税收条款主要集中在关税减让、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简化和贸易便利化措施、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保障措施和反倾销及反补贴税等方面。多位专家认为,RCEP生效会对各成员国的税收制度、税源管理、税收合作等多个领域产生潜在和深远的影响与挑战。 

“税收、贸易投资和监管之间的相互作用日益增强。”通过视频连线,奥地利维也纳经济大学全球税收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杰弗里·欧文斯介绍说,过去10年间,WTO补贴、非歧视和投资仲裁领域中涉及税收措施的案件不断增加。评估RCEP涉税条款的潜在影响,将是各成员国迎接RCEP落地的关键。 

屏幕这端,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顾问王力表示,RCEP签署及落地对区域税收协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RCEP涉税问题研究也相应成为国际税收领域的一项重大课题。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在今年初就确定了“RCEP框架下的税收对策研究”主题,从理论和实务两个维度持续展开研究,力求在服务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和助力区域经济一体化方面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山东省国际税收研究会副秘书长王淑增认为,区域共同市场将造成国家间的税收协调不断增强,可能会给成员国税制带来趋同性。伴随区域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调整,成员国税收征管能力和税收征管协作也将面临挑战。 

专家还提醒,要关注经济数字化对税收的挑战。目前,已有136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就“双支柱”国际税改方案达成共识性协议,但菲律宾、柬埔寨、老挝和缅甸这4个东盟国家并不包含其中。此外,RCEP电子商务条款对标欧盟等高水平自由贸易区规则,但RCEP成员国之间信息化建设水平参差不齐,可能导致“数字鸿沟”的出现,进而阻碍区域税收协调的深入推进。 

遵循RCEP框架 提升税收对策实效性 

欧文斯认为,从RCEP签署一开始就讨论税收,是为了确保协定生效后的税收问题能够被正确、公正地处理,这需要兼顾保障政府税收利益和为纳税人提高税收确定性。 

奥地利维也纳经济大学全球税收政策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伊万·拉扎罗夫的观点是,促进贸易自由化和禁止有害税收竞争要双管齐下。RCEP各成员国应尽量避免参与有害税收竞争,否则可能会削弱其他国家加入RCEP的获得感。对来自有害税收竞争国家的投资者或是与这些投资者交易的本国纳税人,应实施更加复杂的税收措施。 

专家认为,应进一步加强各成员国税制协调和税收征管协作。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秘书长彭宁谈到,RCEP生效后将促进区域内资本的流动,为适应大量资本的进入和撤出,各成员国需进一步提升国内税收征管水平。 

广西财经学院广西(东盟)财经研究中心教授霍军建议,加快完善RCEP区域税收协定网络,拓展区域多边税收征管协作。 

专家认为,应建立有效的税收争端解决机制。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认为,目前,RCEP成员国在经济发展水平、自然资源禀赋等方面差异巨大,不排除税收争端发生时,有些税务机关出于维护本国税收利益的考虑,作出不利于企业的解释和裁定。目前,RCEP内部没有类似同行审议的监督机制对该类问题进行约束,也暂时没有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此外,RCEP投资规则排除了投资者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其他争端解决程序,投资者将无法依据RCEP投资规则通过国际投资仲裁这一更加主动、也更加平等的方式获得救济。 

江苏省常州市国际税收研究会会长胡云松建议,RCEP可参考欧盟的做法,成立专门的区域税收协调机构。但由于RCEP还处在起步阶段,在短时期内建立这样一个机构比较困难,不妨先成立非强制约束力的区域税收论坛,吸纳各方税收专家参加,待条件成熟时,再升级为区域税收协调机构。 

外方专家也持类似观点。无论是涉及调解或仲裁的专家小组,还是用作情报交换或经验交流的税收平台,其建立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定要在RCEP框架下去推进,从大局出发,既保证税制公平正义,又要保护投资者利益。“这是不是一个高效的方法,关键要看各成员国愿不愿意去相互协商,真心推动争端的最终解决。”奥地利维也纳经济大学全球税收政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乔伊·瓦鲁谷·恩杜拜说。 

迎接RCEP落地 税企携手“走出去” 

随着RCEP生效,全球经济将开启“亚太时代”。 

美国智库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预测,RCEP可能会在2030年前每年让成员国的国民总收入增加1860亿美元,这比《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所能增收的1470亿美元要多。 

日本《读卖新闻》称,RCEP是一个覆盖亚太地区的巨大贸易圈,其生效将大大促进区域内的贸易和投资活动,或许可帮助企业重组供应链。 

中国商务部原副部长魏建国近日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加入RCEP,将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加大“走出去”步伐,促使中国制造业加快从中低端向高端发展。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充满期待。该公司是广西最早的“走出去”企业,目前已拥有覆盖超过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00多家经销商。“RCEP落地将大大有利于公司产品出口。目前,我们正在专项培养熟悉海关法规及进出口关税的管理人员,以便更好地享受RCEP关税减让及快速通关的政策红利。”该公司财务负责人黄铁柱说。他也对税收管理服务表达了新期待,希望税务部门持续完善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及案例分享,尤其是对中国和境外国家的税收协商典型案例的解读和分享。 

借RCEP东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业务版图再扩张。德勤中国税务及商务咨询合伙人宫滨介绍说,他们将协助企业迎接这一大好历史机遇。基于被服务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与整体经营计划的考虑,协助企业优化其商业模式及供应链安排,提升企业的协同效应,合规降低税收成本和风险,提高物流效率和贸易合规程度。 

税务部门如何帮助企业搭乘RCEP快车? 

有专家建议,税务机关应为跨国企业提供必要的税收风险提示服务,通过出台有针对性的税收指引,公布有参考性的税收案例,总结有规律、可量化的税收指标,促进RCEP区域内跨国企业关联利润水平合理化发展。 

与会专家相信,RCEP在实践中会催生更多与税收相关的新议题。比如,RCEP如何与“一带一路”倡议相衔接?WTO规则如何继续适用?区块链技术在消除非关税壁垒方面将起到什么样的作用?这些都是今后需关注和研究的重点。 

据了解,中奥国际税收交流研讨会已举办三届,由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和奥地利维也纳经济大学全球税收政策研究中心共同主办。本次会议由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付树林与欧文斯共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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