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栏目

转让定价网(www.cntransferpricing.com)

思迈特财税网(www.szsmart.com)

深圳市思迈特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国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张学斌 董事长(转让定价税务服务)

电话:0755-82810833

Email:tp@cntransferpricing.com

 

谢维潮 高级合伙人(转让定价税务服务)

电话:0755-82810900

Email:xieweichao@cntransferpricing.com

 

李敦峰 合伙人高级经理(转让定价与房地产税务服务)

电话:0755-82810900

Email:lidunfeng@cntransferpricing.com

 

王理 合伙人高级经理(审计及高新、软件企业认定服务)

电话:0755-82810830

Email:wangli@cntransferpricing.com

 

刘琴 合伙人高级经理(企业税务鉴证服务)

电话:0755-82810831

Email:liuqin@cntransferpricing.com

 

转让定价网(www.cntransferpricing.com)

思迈特财税网(www.szsmart.com)

深圳市思迈特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国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张学斌 董事长(转让定价税务服务)

电话:0755-82810833

Email:tp@cntransferpricing.com

 

谢维潮 高级合伙人(转让定价税务服务)

电话:0755-82810900

Email:xieweichao@cntransferpricing.com

 

李敦峰 合伙人高级经理(转让定价与房地产税务服务)

电话:0755-82810900

Email:lidunfeng@cntransferpricing.com

 

王理 合伙人高级经理(审计及高新、软件企业认定服务)

电话:0755-82810830

Email:wangli@cntransferpricing.com

 

刘琴 合伙人高级经理(企业税务鉴证服务)

电话:0755-82810831

Email:liuqin@cntransferpricing.com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开具的5个问题解答

来源:南通税务    更新时间:2020-08-10 10:06:47    浏览:993
0

1、个人是否可以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答:中国税收居民《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我国税收居民(包括中国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和中国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可享受我国政府与缔约对方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的前提资料。只要符合税法以及税收协定的相关标准,并在与我国政府已签订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发生相应应税行为,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即可获得身份证明,进而享受相关税收协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均可申请办理。

 2、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申请开具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分支机构无资格申请。

 3、纳税人应向哪个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7号公告规定,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4、纳税人申请开具证明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2)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3)有住所个人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4)无住所居民个人,需要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5)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6)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5、如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要求该如何申请办理?

如果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予以办理。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评论区

表情

共0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