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栏目

转让定价网(www.cntransferpricing.com)

思迈特财税网(www.szsmart.com)

深圳市思迈特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国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张学斌 董事长(转让定价税务服务)

电话:0755-82810833

Email:tp@cntransferpricing.com

 

谢维潮 高级合伙人(转让定价税务服务)

电话:0755-82810900

Email:xieweichao@cntransferpricing.com

 

李敦峰 合伙人高级经理(转让定价与房地产税务服务)

电话:0755-82810900

Email:lidunfeng@cntransferpricing.com

 

王理 合伙人高级经理(审计及高新、软件企业认定服务)

电话:0755-82810830

Email:wangli@cntransferpricing.com

 

刘琴 合伙人高级经理(企业税务鉴证服务)

电话:0755-82810831

Email:liuqin@cntransferpricing.com

 

转让定价网(www.cntransferpricing.com)

思迈特财税网(www.szsmart.com)

深圳市思迈特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国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张学斌 董事长(转让定价税务服务)

电话:0755-82810833

Email:tp@cntransferpricing.com

 

谢维潮 高级合伙人(转让定价税务服务)

电话:0755-82810900

Email:xieweichao@cntransferpricing.com

 

李敦峰 合伙人高级经理(转让定价与房地产税务服务)

电话:0755-82810900

Email:lidunfeng@cntransferpricing.com

 

王理 合伙人高级经理(审计及高新、软件企业认定服务)

电话:0755-82810830

Email:wangli@cntransferpricing.com

 

刘琴 合伙人高级经理(企业税务鉴证服务)

电话:0755-82810831

Email:liuqin@cntransferpricing.com

 

非居民纳税人如何享受协定待遇?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还有问题?一起看问答!

来源:成都税务官方微信    更新时间:2021-05-14 16:35:17    浏览:925
0

关于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相关问题的解答

问题一: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应采取什么方式办理?

答: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被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问题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应报送什么资料?

答: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应在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被查。

问题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哪些?

答: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一)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二)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收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四)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问题四: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应怎么处理?

答: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

问题五: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应怎么处理?

答: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同时提交规定的资料。

问题六: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准备资料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准备的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时,应当附送中文译本,并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负责人印章或签章。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的,应报验原件。

问题七: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为配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后续管理与调查的有什么后果?

答: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与调查。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逃避、拒绝、阻扰税务机关进行后续调查,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查实其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十个常见问题

1、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所投资的项目是否有限制?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2、境外投资者哪些投资行为符合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条件?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自本或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注: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3、境外投资者的哪些投资收益符合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条件?

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境外投资者以哪些形式取得投资收益符合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条件?

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注: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上三个问题中的条件。

5、境外投资者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是否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进行享受?

境外投资者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实际未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6、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是否需要补交已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所对应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7、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的,是否可以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

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不补缴递延的税款。

8、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符合处理?

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求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9、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及分配利润的“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具体是指?

“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

10、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评论区

表情

共0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