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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交易原则的第三维度和可口可乐案中的价值链分析

来源:Patrick Zhao Taxmasters    更新时间:2021-04-01 16:21:20    浏览: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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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定价规则从此站起来了

跨国公司歪曲受控交易画像,有时化零为整,有时化整为零。回想一下可口可乐案例(请参考你喝的不是可乐,是税务筹划),可口可乐的供应点生产浓缩液供应给第三方装瓶商。早年供应点遍地开花,后来将其合并成六家。其中最主要的是爱尔兰,享受12.5%的低税率。这就是化零为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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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的供应点还从事装瓶商管理、营销等功能。在上面化零为整的过程中,把所有装瓶商的功能进行了分拆。其中装瓶商管理职能归到总部TCCC,营销功能部分归TCCC,部分归当地的销售公司,供应点只留下浓缩液的制造功能。这样,各地服务商就成为有限功能的服务商,就能用成本加成法定价,将市场所在国利润降至最低,从而当地的税负降至最低。这就是化整为零。

这还没有完。后来IRS对可口可乐展开转让定价调查过程中,可口可乐一方为了证明供应点拥有无形资产,又声称供应点和服务公司虽然形式上分开,但实质上在一起,二者可以合称“现场”,“现场”拥有复杂功能,拥有无形资产,应当继续使用利润分割法。这又是化零为整。

化整为零和化零为整,分分合合,合合分分,运用之妙,存乎心中。目的只有一个:将利润和价值创造相割裂,并将利润转移到低税负地区。

税务机关吃亏多了,总结教训发现化整为零和化零为整这都是在集团内进行的纵向变幻。原先运用独立交易原则,只知道将单个企业或者交易与可比企业或可比交易进行横向比较,没有充分关注跨国集团内的纵向操作。纵向分析是个缺环,如何补上呢?找来找去找到了一个企业管理咨询领域常用的工具就是价值链分析。

价值链是管理学大师迈克尔·波特教授1985出版的《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的概念,是将系统论用于企业价值创造分析的产物。价值链就是把企业创造价值的活动按先后关系排列起来形成一个链条,以展示企业价值创造过程中各功能之间相互关系以及企业与外部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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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PS第9项行动计划报告中,在细化功能分析(请参考可口可乐案中的功能和风险纠缠)的同时,要求识别关联交易过程中需要对跨国企业集团进行整体了解。这就是说要把功能分析放在价值链之中去看,不能割裂去看。同时BEPS第8项和第10项行动计划也从不同角度应用了价值链的概念。总而言之,BEPS第8-10项行动计划要求转让定价分析从三个维度展开:第一个维度是交易描述(核心是功能分析,请参考可口可乐案中的功能和风险纠缠),第二个维度是可比公司和可比交易,第三个维度则是跨国公司集团的全球价值链。多了价值链这个维度,转让定价规则从平面变成了立体,从此站起来了。

二、解放了利润分割法

BEPS第10项行动计划要求明确转让定价方法(尤其是利润分割法)基于全球价值链的应用。OECD于2018年6月21日通过了《修订的利润分割法应用指南》,细化了以上要求。利润分割法只是OECD授权的五种转让定价方法之一(请参考现代方法之争 -可口可乐一叶知秋),怎值得OECD兴师动众专门出具一个报告?这是狐假虎威。利润分割法是前面的狐狸,全球价值链以及对独立交易原则的理解是后面的老虎。利润分割法是一种在集团内纵向分割利润的思路,与价值链的思路是吻合的,应用过程也必须基于全球价值链分析。这个报告扩大了利润分割法的应用范围,为利润分割法的实施提供了详细指引,同时也为全球价值链分析提供了参考。报告中说,价值链分析并不一定导致应用利润分割法,但是全球价值链分析是必须有的。

利润分割法在美国运用较多,原因是美国税法中将独立交易原则理解为一种结果,认为凡是能够达到这种结果的各种方法都可以考虑。但是OECD一向将独立交易原则理解为各种方法,就是各种横向比较的方法,对于利润分割法这种基于全球价值链的纵向分析的方法一直持保留态度,对其使用做了较多限制。OECD通过的《修订的利润分割法应用指南》极大地丰富了《转让定价指南》第二章“转让定价方法”下第三部分“交易利润法”的C节“利润分割法”的内容,放宽了利润分割法的应用条件,同时也将其对独立交易原则的理解修订为目的导向,体现在新增的第2.124段(作者自行翻译):

有人争论说交易利润分割法在独立企业之间很少采用,因此它在关联企业之间也应当很少采用。这种观点可以置之不理。在交易利润法最合适的场合下,尽管用就是了。因为转让定价方法并不是要一定要复制独立企业之间的独立交易行为,它们只是针对关联交易建立独立交易结果的手段。

OECD借《修订的利润分割法应用指南》修订了自己对独立交易原则的解释,从方法导向转向结果导向,这个变化意义重大。这是视野中增加价值链分析这个维度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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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跨国公司业务高度整合,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基于横向比较的转让定价方法力不从心,方法导向的独立交易原则观点局限性暴露无遗,基于全球价值链分析重新审视国际税收规则的做法已经深入人心。2020年10月OECD发布的数字经济税收“支柱一”蓝图中也吸收了利润分割法的原理来计算市场国应分得的利润。可见,利润分割法今后前途无量。需要知道,“数字经济税收”是一种不准确的简称,全称是“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其范围并不限定于互联网行业,它对经济的影响是全面的,有人称之为“BEPS 2.0”。在BEPS 2.0时代,全球价值链分析和利润分割法一定会大放异彩。

三、价值链透明度

跨国公司之所以敢于化整为零和化零为整,就是仗着信息不对称。跨国公司能够看到集团全景和自己的交易全景,对两个维度都了如指掌。而税务机关在这两个维度都只能看到自己辖区内的个别实体,不掌握全貌。税务机关虽然在可比公司这一个方面有信息优势,但总体上还是处于信息劣势。为了解决这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OECD发布了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要求跨国公司提供全集团的信息,展示价值创造的全过程。

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要求纳税人向税务管理机关提供高水平的转让定价资料,包括三部分: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国别报告。为促进BEPS成果在我国的落实,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借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第13项行动成果,于2016年6月29日发布了第42号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42号公告》),明确同期资料和国别报告的相关要求,同时对关联申报的内容加以细化,要求如下:

1. 主体文档反映全球价值链概况

主体文档基于全球价值链来描述集团的整体情况。42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这一条中,首先规定了如何描述组织架构:

以图表形式说明企业集团的全球组织架构、股权结构和所有成员实体的地理分布。成员实体是指企业集团内任一营运实体,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常设机构等。

接下来,规定企业集团业务介绍应包含以下内容。

l企业集团业务描述,包括利润的重要价值贡献因素。

l企业集团营业收入前五位以及占营业收入超过5%的产品或者劳务的供应链及其主要市场地域分布情况。供应链情况可以采用图表形式进行说明。

l企业集团除研发外的重要关联劳务及简要说明,说明内容包括主要劳务提供方提供劳务的胜任能力、分配劳务成本以及确定关联劳务价格的转让定价政策。

l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实体主要价值贡献分析,包括执行的关键功能、承担的重大风险、以及使用的重要资产。

l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发生的业务重组,产业结构调整,集团内企业功能、风险或者资产的转移。

l企业集团会计年度内发生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2. 本地文档中细化全球价值链分析

本地文档用来描述准备文档的本地企业的情况以及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情况。42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关联交易描述应当包含关联交易概况和价值链分析,并对价值链分析细化规定如下:

l企业集团内业务流、物流和资金流,包括商品、劳务或者其他交易标的从设计、开发、生产制造、营销、销售、交货、结算、消费、售后服务、循环利用等各环节及其参与方。

l上述各环节参与方最近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l地域特殊因素对企业创造价值贡献的计量及其归属。

l企业集团利润在全球价值链条中的分配原则和分配结果。

3. 国别报告量化全球价值链

国别报告反映集团内全球收入分配和税款缴纳情况,以及在各税收管辖区从事经营活动的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及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42号文件规定,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时,以及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报送企业的居民企业的,应当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报送国别报告。42号公告修改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后附的《关联交易报告表》,将BEPS第13项行动计划报告中规定的国别报告嵌入其中,内容包括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规定,主体文挡和本地文档由跨国企业直接提供给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国别报告由跨国集团母公司向其居民国主管当局提供,然后该主管当局通过情报交换机制向子公司所在国税务主管当局交换。母公司所在国与子公司所在国之间没有情报交换协议、母公司所在国没有立法要求纳税人进行国别报告、或有关国家之间信息交换失败时,子公司所在国税务主管当局可以要求子公司直接向其提供国别报告信息。交换的信息必须予以保密。

试想,可口可乐集团的国别报告和转让定价主体文档,如果爱尔兰税局看见,会做何感想?市场所在国税局看见,会做何感想?避税地利润这么高有道理吗?信息交换后,相关国家税务机关都获得了跨国公司立体的图景,跨国公司在全球价值链维度上的信息不对称优势消失,各种化整为零和化零为整就玩不转了。

但是坚固的盾必定会催生更锐利的矛,避税和反避税的较量会永远持续下去。独立原则的应用从二维进展到了三维,能否站得住脚,未来如何演化?这些都要时间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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