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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发布《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支柱二)示范规则》

来源:OECD官网    更新时间:2021-12-27 23:05:47    浏览: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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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OECD官网

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12月20日,OECD发布《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支柱二)示范规则》(以下简称"示范规则或支柱二示范规则”),以协助实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税收制度改革,这将确保从 2023 年起跨国企业 的最低有效税率为15%。

背景

为共同打击日益严重的跨境逃避税行为,2013年9月G20圣彼得堡峰会上,包括中国在内的G20成员国领导人一致赞成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进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十五项行动计划。2015年,OECD发布十五项行动计划最终报告成果,并获G20核准。G20还授权OECD建立BEPS包容性框架,吸纳更多发展中国家参与,共同监督、评估和推动BEPS成果实施。

BEPS第一项行动计划即为《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2015年的最终报告,虽对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方案作了诸多探索,但并未形成建议各国实施的解决方案。一些辖区为维护本国税收利益,开始酝酿和推出单边措施。2017年,G20再次委托OECD通过BEPS包容性框架制定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多边方案。

2019年5月,OECD发布《研究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共识性解决方案的工作计划》,提出并行研究“双支柱”,支柱一涉及“用户参与”“营销型无形资产”和“显著经济存在”三个提案,并在之后逐步发展为赋予用户和最终消费者所在的市场国新征税权的“融合方案”;“全球反税基侵蚀”提案则独立构成支柱二。

经过各国的不懈努力和频繁磋商,2020年1月,OECD发布了支柱一融合方案框架文件和支柱二进展情况报告,“双支柱”方案基本框架逐步确立。2020年10月,OECD分别发布了支柱一和支柱二的蓝图报告,“双支柱”方案各要素的技术研究都取得了显著进展。此后,经过各方博弈,形成“双支柱”方案。支柱一增加市场国的征税权,通过修改现有跨境所得税分配规则,将超大型高利润跨国企业的一部分剩余利润分配给市场国;支柱二建立全球最低税制度,确保大型跨国企业在每个辖区的有效税率都至少达到全球最低税率标准。

2021年7月1日,130个包容性框架成员辖区达成“双支柱”方案初步共识。10月8日,136个包容性框架成员辖区进一步达成全面共识,形成10月声明并由G20领导人罗马峰会核准通过(注:截止目前已经有137个成员达成共识)。

"双支柱"方案包括支柱一和支柱二:支柱一包括金额A和金额B,金额A还有配套的税收确定性机制,其针对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体系中的联结度规则和利润分配规则进行改革,将跨国企业集团剩余利润在全球进行重新分配;支柱二包括基于国内法的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GLoBE,由收入纳入规则和低税支付规则构成)和基于税收协定的应税规则,其通过实施全球最低税,确保跨国企业集团在各个辖区承担不低于一定比例的税负,以抑制跨国企业集团逃避税行为,为各国税收竞争划定底线。

10月声明对7月声明中的一些内容进行了补充和明确,尽管如此,"支柱二"中仍有不少问题有待明确,比如如何计算全球最低税的税基、公式化经济实质排除(即实质经营活动固定回报的扣除)中体现实质性经济活动的人员工资及有形资产这两个指标如何界定等等。

支柱二示范规则的主要内容

支柱二示范规则为各国政府提供了一个准确的模板,用于推进“双支柱”方案在各国的落地实施,以应对2021年10月137个辖区根据OECD/G20包容性框架达成的经济数字化和全球化带来的税收挑战。支柱二示范规则共10章,每章简要内容如下:

第1章讨论界定纳入最低税范围的跨国企业,即适用于合并集团收入达到7.5亿欧元门槛的跨国企业集团,合并集团收入按照BEPS第十三项行动计划(国别报告)确定,但跨国企业集团总部所在辖区在实施收入纳入规则时不受该门槛限制。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还有以下豁免规则:对政府实体、国际组织、非营利组织、养老基金或投资基金予以豁免;对国际海运所得予以豁免。

第2-5章提供了关键的操作规则,包括有效税率的计算、补足税的计算、确定缴纳补足税的义务等。该示范规则建立一个机制,用于计算跨国企业在所在辖区内的实际有效税率,确定根据规则应缴纳的补足税额以及根据商定的规则顺序对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征收补足税。对于如何缴纳补足税,支柱二示范规则列出了五大步骤(细分为17个小步骤):步骤1:确定跨国企业集团是否在 GloBE规则的范围内,并确定集团内的成员实体及其所属辖区;步骤2和3:确定每个成员实体的有效税率,如果跨国企业在任何辖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5%,则步骤4:规定计算该低税辖区的补足税的机制;步骤5:根据IIR或UTPR规定,对集团成员实体征收该补足税。

其他章的主要内容为:第6章主要涉及并购;第7章提供了适用于某些税收中立性和现有分配税制的特殊规则;第8章为税收征管,包括信息备案要求和安全港规则等;第9章制定了过渡规则;第10章为相关定义。

支柱二示范规则旨在作为共同方法的一部分予以实施,作为范本将从2022年起纳入各国国内立法。

“今天发布的支柱二示范规则是制定“双支柱”解决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将10月份达成的政治协议的基础转化为可执行的规则,”OECD税务中心主任帕斯卡尔·圣阿曼斯如是说,“包容性框架成员已成功就这套详细而全面的技术规则达成共识,这表明他们致力于通过协调解决方案来应对经济数字化和全球化所带来的税收挑战。”

下一步工作

2022 年初,OECD将发布有关支柱二示范规则的有关评论,并解决与美国全球无形低税收入 (GILTI) 规则的共存问题。随后将制定实施框架,重点关注与支柱二相关的税收征管、合规和协调等问题。包容性框架还在制定适用支柱二示范规则及其实施的多边工具,将于2022年年初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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