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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国家中等发达阶段直接税变化趋势的启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更新时间:2021-09-27 13:06:25    浏览: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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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发达阶段是一国现代化转型的关键时期,这一阶段的直接税水平很大程度上反映着该国治理能力和发展质量。经笔者比较分析发现,成功跨越中等发达阶段的绝大多数国家的直接税比重超过30%,个人所得税比重显著高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的比重。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强调,要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同时提出到2035年进入中等发达国家行列,即彼时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以下简称“人均GDP”)大概率达到2万~3万美元发展区间。考虑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囊括了全球几乎所有的发达经济体,笔者认为,深入分析OECD国家中等发达阶段(即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万~3万美元发展区间)的直接税比重变化情况,对我国深化税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乃至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OECD国家中等发达阶段的直接税比重变化情况

OECD成立于1961年,主要由高收入经济体组成,目前共有38个成员国。截至2019年底,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3万美元为分界点,OECD国家可以划分为两组,第一组人均GDP≥3万美元,包括澳大利亚等24个国家;第二组人均GDP≥1万美元但未实现3万美元,包括智利等12个国家。(注:两组均不包括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两国。哥伦比亚2019年人均GDP为6428.7美元,未超过1万美元;哥斯达黎加于今年新加入OECD,其税收数据尚未被OECD收录。)

以下直接税数据来源于OECD Statistics数据库,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财产税3类。

人均GDP≥3万美元OECD国家中等发达阶段的直接税比重变化。从各国中等发达阶段直接税比重平均值的变动区间看,直接税比重<30%的国家包括奥地利、法国和希腊;30%≤直接税比重<40%的国家包括德国、冰岛、意大利、荷兰、挪威和西班牙;40%≤直接税比重<50%的国家包括比利时、芬兰、爱尔兰、韩国、卢森堡、瑞典和英国;50%≤直接税比重<60%的国家包括加拿大、以色列、日本、瑞士和美国,直接税比重≥60%的国家包括澳大利亚、丹麦和新西兰。从各国中等发达阶段直接税比重的变动趋势看,除法国和冰岛的直接税比重明显上升,希腊、爱尔兰和西班牙的直接税比重小幅波动上升外,其他19个国家的直接税比重基本稳定,或小幅波动下降。从各国中等发达阶段直接税项目的具体构成看,除日本和韩国外,其他22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显著高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所占的比重。

人均GDP≥1万美元但未实现3万美元OECD国家的直接税比重变化。这一时期,从各国直接税比重平均值的变动区间看,直接税比重<30%的经济体包括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等9个国家,其中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等国家的直接税比重徘徊在20%附近;30%≤直接税比重<40%的国家包括智利、墨西哥和葡萄牙。从各国直接税比重的变动趋势看,除立陶宛直接税比重呈U型走势、墨西哥直接税比重小幅上升外,其他10个国家的直接税比重保持基本稳定或总体微降的态势。从各国直接税构成的具体项目看,12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高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所占的比重,但个人所得税比重大都不超过20%。

不同OECD国家中等发达阶段的直接税变化所反映的典型事实

对比分析两组OECD国家中等发达阶段的直接税比重变化可以发现,虽然不同国家间的直接税比重变化略有差异,但仍可归纳出以下3个典型事实。

成功跨越中等发达阶段国家的直接税比重超过一定阈值。OECD国家的历史数据显示,人均GDP≥3万美元的24个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是以直接税为主体税,且直接税比重普遍在30%甚至40%以上;反观人均GDP≥1万美元但未实现3万美元的12个国家,绝大多数国家的直接税比重低于30%,部分国家的直接税比重甚至仅有20%左右。有研究显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万~3万美元的中等发达阶段,是一个国家现代化转型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的税制转型与国家现代化密切相关,不同国家的税收能力尤其是直接税水平,很大程度上反映着国家治理能力和发展质量。

绝大多数国家中等发达阶段的直接税比重保持基本稳定或小幅波动下降。OECD国家的历史数据显示,人均GDP≥3万美元的24个OECD国家中,在各国中等发达阶段,有19个经济体的直接税比重保持基本稳定或呈小幅波动下降态势;人均GDP≥1万美元但未实现3万美元的12个OECD国家中,有10个经济体的直接税比重保持基本稳定或总体微降的态势。有学者对“二战”后众多追赶型经济体进行研究发现,人均GDP突破1万美元,正处在跨越中等发达阶段、迈向高收入国家行列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分配方式、利益关系等日益多元复杂,与间接税相比,直接税征收愈发困难,纳税人税负痛感更加强烈。因而,保持税收总体稳定是更加现实的政策选项。

绝大多数国家中等发达阶段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高于企业所得税和财产税收入。OECD国家的历史数据显示,无论是人均GDP≥3万美元的24个国家的中等发达阶段,还是人均GDP≥1万美元但未实现3万美元的12个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都明显高于企业所得税和财产税所占的比重。对此,世界银行的一项解释是,一国从中等发达阶段向高收入阶段迈进所需要的发展机制与原有实现经济起飞的机制有着根本区别,常面临众多风险和陷阱,其中最大的风险可能来自收入分配不公和贫富差距扩大。大量研究表明,税收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所具备的内在稳定器(Built-in Stabilizers)功能,是调节贫富差距、优化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工具,这一定程度上也解释了为什么诸多OECD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高于企业所得税和财产税收入。

对我国提高直接税比重的相关建议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OECD国家发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税情,笔者就提高直接税比重,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方面,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助推实现间接税比重下降、直接税比重上升。自改革开放以来,历经两步“利改税”、分税制改革及多次税制优化调整,我国形成了以增值税、消费税为代表的间接税占据主体地位,以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为代表的直接税处于次要地位的税收结构体系。财政部数据显示,我国直接税比重已从2011年的28.4%逐步提高到2020年的34.9%,税收对国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自动稳定器功能逐步增强。当前应在继续保持宏观税负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现代税收制度,重点推进税制结构优化调整,着力推进增值税简并税率档次、规范优惠范围、降低标准税率等改革,同时结合消费税立法统筹研究推进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确保在“减间接税”过程中实现“增直接税”目标,进一步彰显直接税体系在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中加快实现共同富裕的税收治理效能。

另一方面,进一步调整直接税项目结构,研究适时下调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结合《中国税务年鉴》(2019)数据,我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契税)的收入比值约为60∶20∶20,明显不同于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企业所得税和财产税为辅助税”的特点。考虑到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是2007年制定的,当时确定的法定税率充分考虑了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全球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呈普遍稳定下降趋势,OECD国家企业所得税税率加权平均值从2000年的32.2%下降到2020年的23.5%,再加上“至少15%全球最低税”等国际税收规则的新一轮冲击,未来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立足点应转向参与全球税收竞争,择机降低法定税率,以构建起更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吸引力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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