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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做好迎接“双支柱”落地的准备工作

来源:中国税务报    更新时间:2021-12-27 23:48:42    浏览: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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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21年12月22日

作者:励贺林 姚丽

10月底,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第十六次峰会核准通过了《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以下简称“10月声明”),标志着运行近百年的国际税收规则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在得到G20领导人的政治背书后,目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正加速推进“双支柱”方案的细节技术研究和落地实施工作,我国企业应密切跟踪和认真研究“双支柱”方案的各方面影响,积极做好迎接“双支柱”落地的准备工作。

“双支柱”方案落地,时间紧任务重

“时间紧任务重”主要指需要在近一两年内完成“双支柱”方案执行必需的全部细则制定和足够数量的立法程序。对于支柱一,新征税权(金额A)需要足够多的辖区签订多边公约予以实施,OECD计划2022年上半年完成多边公约文本和解释性声明的制定,2022年中开放多边公约供各辖区签署,2023年各辖区完成全部立法程序并生效执行。另外,OECD计划2022年底前完成金额B规则相关工作。对于支柱二,OECD已于12月20日发布《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示范规则(支柱二)》,供各辖区推进国内立法时参照使用;2022年中完成应税规则多边工具的开发,2022年底前建立协调各辖区实施GloBE规则的审议机制等实施框架。

“时间紧任务重”还体现在“双支柱”方案仍存若干未竟事项亟待完成,这些事项既是关键事项,又在技术细节上争议较大,包括支柱一的消除双重征税、营销及分销利润安全港、金额B规则相关工作;支柱二的公式化经济实质排除机制、GloBE规则与美国全球无形低税所得(GILTI)制度的共存等事项。对于支柱一“撤销及中止所有数字服务税和其他类似措施”,美国近期的行动既主动又卖力,展现了废除数字服务税等单边措施的决心。10月21日,美国与奥地利、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英国欧洲5国发表联合声明,就“现有单边税收措施向支柱一生效实施的过渡期安排”达成协议,11月22日、24日,美国又与土耳其、印度就过渡期安排达成协议。

技术细节要求高,相关企业宜早做准备

“双支柱”方案不仅影响各辖区间征税权的划分,而且影响相关企业的税收负担、税收确定性及税收遵从成本。一旦方案在全球范围内落地实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将持续扩大和加深。我国相关企业应未雨绸缪、提前行动,不仅是符合支柱一、支柱二适用范围的企业,还包括未来可能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应更多关注“双支柱”方案的技术细节,在最终细则公布前,可参照2020年10月《“双支柱”蓝图报告》,以充分理解方案的技术要求。比如,支柱一收入来源地规则,将产品或服务被使用或消费的辖区,确认为收入来源地,OECD将针对不同交易类型制定具体的收入来源地规则。目前,中国会计准则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实现趋同,因此蓝图报告承认中国会计准则是合格准则。我国企业需密切跟踪“双支柱”方案的细节技术研究进展,评估收入来源地规则对企业收入来源地及相关指标的影响,因为“收入”这项关键指标决定企业在某一辖区是否构成新联结度、新征税权(金额A)的数值及在各辖区间的分配份额。

另外,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数字化的大背景下,相关企业应更加积极主动地适应崭新的国际税收秩序和全球税收治理的要求,调整其全球价值链布局和风险配置,提升自身驾驭和控制风险的能力。

用好过渡期优惠和排除机制,积极维护自身利益

我国是G20主要成员,全程参与了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相关工作,包括包容性框架下“双支柱”方案的谈判,发出了中国声音、提出了中国方案。我国相关企业需要认真研究“双支柱”方案的过渡期条款、排除条款,充分利用好政策规则空间,积极维护自身利益。比如支柱二专门设置了公式化经济实质排除机制,对于实质性经济活动产生的部分回报,在计算全球最低税补足税的税基时,允许予以排除,这一规则对于我国相关企业而言,非常重要亦非常关键。我国相关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等实质性经济活动时仍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有利于我国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发展后劲和提升市场竞争力,推动我国向全球产业链中高端迈进。

对于那些主要市场在母国,因享受税收优惠而导致国内企业所得税有效税率低于全球最低税(15%),又处于国际化起步阶段的跨国企业,支柱二设计了豁免机制,避免这类企业受到全球最低税的过度影响。为此,我国相关企业应认真审视其海外有形资产是否超过5000万欧元、海外市场辖区是否超过5个等适用豁免机制的阈值条件,合理设计海外市场发展策略,做到既遵从国际税收规则,又充分维护自身合法税收利益。

本文系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数字经济征税权国际竞争加剧背景下更好维护我国国家税收利益研究”(20BGJ0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系天津商业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教授,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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