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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财政补贴五十问

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更新时间:2020-08-11 09:24:30    浏览: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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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政策

1.问:广州市实施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明确,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广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办法》规定申办相关补贴。

2.问:制定《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规范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结合广州市实际,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于2019年8月13日印发了《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

3.问:《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现已期满。申请人在2020年7月1日~8月15日期间,能否申办纳税年度为2019年度的财政补贴?

答:可以申办。根据《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申请补贴所对应的纳税年度为2019年度的,仍适用穗财规字〔2019〕5号文,因此申请人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间内(2020年7月1日~8月15日),可以申办对应纳税年度为2019年度的财政补贴。

4.问:境外高端紧缺人才是否可以申请2018年度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答:《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申请人申请补贴对应的纳税年度为2019年度的,适用该办法。纳税年度为2018年的不追溯执行,不适用该办法。

5.问:广州市实施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是否会有名额限制,如限制每户企业的人数等?

答:境外高端人才或境外紧缺人才符合《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没有名额限制。

二、补贴范围

(一)人才认定方面

6.问:给予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境外高端人才或境外紧缺人才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第六条 、第七条和第八条,境外高端人才,应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标准;境外紧缺人才,应符合《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标准,且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境外高端人才或境外紧缺人才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身份条件: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工作条件: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且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并在广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诚信条件: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和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且境外高端人才或境外紧缺人才对其扣缴义务人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该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上记录可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广州”网站或共享政府信息等渠道查询。

7.问:申请人是否必须同时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和《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标准,才属于符合目录标准?

答:《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中的《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侧重于中央、省、市各类重大人才工程及入选者,《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侧重于行业和工种。申请人只要符合两目录标准其中之一即可(境外紧缺人才还须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无需同时符合两个目录标准。

8.问:如何界定申请人获得《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内的各项人才资质的时点?所获得的境外高端人才资质时点或有效期在2019年度内的,是否即属于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标准?

答:《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所列的人才,是指经国家、省、市级各类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机关(包括市级以上各级科技、人社、金融、卫生、公安等政府部门)认定的人才,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持有人等。该类人才实际上已按规定程序申报并经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机关认定,获得相应的人才资质,有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荣誉证书、聘书、确认函、证明函或含入选者的证明文件(发文名单)或卡式证明等材料佐证。

申请人获得《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内的各项高端人才资质时点,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各类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机关人才认定证明文件(发文名单)或卡式证明的生效时间为准。认定证明文件(发文名单)或卡式证明的生效时间(或有效期)处于2019年度内,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标准,申请人同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相关财政补贴;认定证明文件(发文名单)或卡式证明的生效时间是在2020年1月1日以后的,不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标准,不可申请2019年度的财政补贴。

例子1:香港永久居民张先生,是“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持有人,证件有效期为2019年11月15日~2024年11月14日,可见张先生的证件有效期处于2019年内,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标准。同时,张先生的身份条件、工作条件和诚信条件也符合《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因此,张先生可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例子2:外国籍华人王先生,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有效期截至2019年6月1日。申请延期时,被审批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B类)。鉴于王先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有效期处于2019年内,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标准。同时,王先生的身份条件、工作条件和诚信条件也符合《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因此,王先生可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9.问:某企业为其身份为香港永久居民的工作人员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办理 “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申请时间为2019年12月13日,受理部门当天开具了收件(受理)回执,2020年1月6日获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放的“广东省人才优粤卡B卡”。该企业工作人员获得上述《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内的人才资质时点是否属于2019年度?是否即属于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标准?

答:“广东省人才优粤卡B卡”属于《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如该香港永久居民的相关境外高端人才资质已通过国家、省、市级各类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机关认定和发放,且相关境外高端人才资质申请确在2019年内被国家、省、市级各类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机关受理的,其获得人才资质的时点视同在2019年度内,视为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标准,申请人如同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相关财政补贴。申请时,除提供相关境外高端人才资质的认定文件或卡式证明外,还必须提供国家、省、市级各类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机关在2019年内受理的收件(受理)回执。

10.问:申请境外高端人才认定是否必须与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同步进行?

答:不需同步进行。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认定常年受理,没有特定时间限制,只要符合我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清单,均可随时申请认定。而申领个税优惠补贴每年集中办理一次,2019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应于次年7月1日~8月15日受理,如符合补贴条件却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可在下一年度受理期补办申请(仅限一次补办)。因此,受理个税补贴申请的时间相对固定(每年7月1日~8月15日),而受理境外高端人才认定的时间则无限定,并以国家、广东省政府、广州市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荣誉证书、聘书、确认函、证明函或含入选者的证明文件(发文名单)或卡式证明的生效时间(或有效期),为获得《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内的各项高端人才资质时点。生效时间(或有效期)处于2019年度内,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标准。

11.问:是否必须同时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和《外国人高端人才确认函》,才能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答:持有两者中任一个均可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这里强调一下两者的区别:《外国人高端人才确认函》外在表现形式为函件,是中国政府向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提供的签证通道,持有者将可获发5年或10年有效、多次入境、每次停留180天的人才签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外在表现形式是卡证,是中国政府对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到中国工作的统一准入标准和审批监管制度,持有者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获得最长期限达5年的来华工作许可。

12.问:《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内的境外高端人才有效期有哪几种情形?

答:根据《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大致可以将人才认定依据有效期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长期有效型,例如: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证书、中国政府友谊奖、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诺贝尔奖等各类奖项、院士等)、南粤突出贡献奖和创新奖、广东省友谊奖、“珠江人才计划”、“广东特支计划”、“广聚英才计划”、“羊城人才计划”、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等。第二种是限期有效型,例如,获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广东省/广州市科技/外专部门或省自贸办认定的)外籍/港澳台高层次人才、广东省“人才优粤卡”(A/B卡)、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以及各类计划项目(如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等。因此,如果申请人在2020年才获得第二种情形的人才资格认定依据,则2020年不能申请2019年度个税补贴,须等到2021年才能申请2020年度补贴。

13.问:申请人如何根据个人身份情况进行合适有效的人才资格认定?

答:根据申请人的身份,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对于外国国籍人士,可以申请认定: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以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所列人才计划为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持有者,经省人才办批准或备案同意的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者(或入选团队核心成员),经广州市人才办批准或备案同意的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者(或入选团队核心成员)。二是对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才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申请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外的其他认定。三是对于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可以申请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外的其他认定标准。

14.问:《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哪些类型适合港澳台居民办理?

答:《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年标准)》分为四大类:(一)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以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所列人才计划为准);(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持有者。(三)经省人才办批准或备案同意的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者(或入选团队核心成员);(四)经广州市人才办批准或备案同意的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者(或入选团队核心成员)。

港澳台居民不属于外国籍人员,不能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因此不属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持有者。除此以外,其余三大类的境外高端人才,港澳台居民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办理。三大类的境外高端人才实际包括多项人才工程计划的入选者或团队核心成员,如广东省人才优粤卡A卡或B卡持有人、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广东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自贸办、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专)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持有人、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等等,港澳台居民、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可根据认定人才的相关文件规定(相关文件内容可通过“广州财政网-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部门文件-政策解读-《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印发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的附件1《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2019标准,含有关说明)》了解),对照自身条件,符合条件的可向中央、省、市级各类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机关提出认定申请。

此外,港澳台居民也可根据《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对照自身条件是否符合《广州市境外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标准、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和规定的身份、工作、诚信条件,如符合可认定为境外紧缺人才给予财政补贴。

15.问:如何界定申请人获得《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内的各项人才资质的时点?所获人才资质的时点或有效期在2019年度内的,是否即属于符合《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标准?

答:《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所列的人才,是指《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所列的行业性技能或管理人才。该类人才应从事特定的行业和特定工种,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一)行业或工种有专门的技能认证,人才已获相关部门、机构或行业协会认证,有技能认证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技能证等材料佐证。如注册计量师、特许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国际注册会计师(ACCA)等。

(二)行业和工种无专门的技能认证,人才需有学历证明、劳动合同、聘任书等材料佐证。

申请人获得《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内的各项人才资质的时点,行业或工种有专门技能认证的,以技能认证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技能证的生效时间(或有效期)为准;行业和工种无专门的技能认证,以学历、学位证书,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岗位(工种)证明的生效时间为准。生效时间(或有效期)是处于2019年度内的,符合《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标准,申请人如同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可申请相关财政补贴;生效时间是在2020年1月1日以后的,不符合《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标准。

例子:澳门居民李先生,持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证日期为2014年3月,证书至今有效,可见李先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生效时间为2014年3月,有效期处于2019年内,符合《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标准。同时,李先生的身份条件、工作条件和诚信条件也符合《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因此,李先生可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16.问:《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第七条规定,境外紧缺人才除了须符合《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年版)标准,还须符合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条件。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是指境外紧缺人才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取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还是仅仅指广州市范围内需要达到30万元以上?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第二条和《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第十条,纳入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计算的个人所得有六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入选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穗财规字〔2019〕5号文第七条规定的境外紧缺人才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是指境外紧缺人才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取得的上述六项个人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不是指在广州市范围。

17.问:境外紧缺人才申请广州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需要提前认定境外紧缺人才资格吗?

答:广州市境外紧缺人才资格认定和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合并办理,不需要提前申请认定境外紧缺人才资格。

18.如何界定申请人获得《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第八条第一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身份的时点?所获身份的时点或有效期在2019年度内的,是否即属于符合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答:申请人获得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身份的时点,以上述身份证件有权签发机关的签发时间为准。身份证件的签发时间(或有效期)是在2019年度内的,符合《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如同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可申请相关财政补贴。身份证件的签发时间是在2020年1月1日以后的,不符合穗财规字〔2019〕5号文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19.问:中国国籍人士是否可享受广州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答:部分中国公民,如取得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虽拥有中国国籍,但只要符合《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规定条件,也可申请财政补贴。

20.问:海外华侨在适用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财政补贴政策时,如何界定是符合身份条件的华侨?需要提供什么资料证明?

答:国务院侨办2009年4月制定的《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明确: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并进一步明确华侨身份的两种情形:(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根据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和《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5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显然,只有满足第(一)种情形的海外华侨才可适用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财政补贴政策政策。

在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时,需要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1.中国护照(或居民身份证);2.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3.审核部门如对申请人提供的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存疑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提倡和鼓励申请人在首次提交申请时尽可能提供此项证明。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华侨在国内的事务(如身份认定、子女升学等)所涉及的公证、认证,均要求当事人向国内有关部门提供由我驻外使馆或者领馆出具的公证、认证。同时,为方便临时入境的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急需办理此类公证,并考虑到与国际惯例的衔接,外交部与国务院侨办做出政策规定: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国与一些国家双边领事协定有关规定的原则及国际惯例,外国驻华使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公证书,或经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其本国主管当局所颁发的文书,如不违反我国法律、政策和规定,可以直接在我国使用。外国驻华使馆或者领馆为华人、华侨出具的公证也适用此规定。

21.问:获得大湾区个税优惠补贴文件规定的香港入境计划资格的人才(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是否包括“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中所述的人才?

答:香港入境计划包括优秀人才入境计划、一般就业政策—专业人士、一般就业政策—企业家、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科技人才入境计划、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和受养人及在港逗留安排等。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是一项设有配额的移民吸纳计划,旨在吸引高技术人才及优秀人才来港定居,藉以提升香港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获批准的申请者无须在来港定居前先获得本地雇主聘任。所有申请人均必须首先符合基本资格的要求,才可根据计划所设两套计分制度(分别是“综合计分制”和“成就计分制”)的其中一套获取分数。

有意来港工作的海外、台湾及澳门专业人士,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专业人士”提出申请。“一般就业政策—专业人士”不限行业,主要申请资格包括:已确实获得聘用,而从事的工作与其学历或工作经验有关,并且不能轻易觅得本地人士担任;薪酬福利与市场水平相当;具有良好教育背景、技术资格或或经证明的专业经验。

计划在香港开办或参与事务的海外、台湾及澳门企业家,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企业家”提出申请。主要申请资格包括:具有良好教育背景、技术资格或经证明的专业经验,能够为本地经济作出重大贡献。

因此,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第四条第(一)项和《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只有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中的“优秀人才入境计划”、“一般就业政策—专业人士”、“一般就业政策—企业家”三种类型的香港居民身份才可申请大湾区个税补贴政策。

22.问:申请人在广州市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任职,是否符合《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第八条第二项中的“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规定?

答: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任职,如该非法人组织已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广州市进行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属于《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第八条第二项中的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的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情形。申请人如同时符合穗财规字〔2019〕5号文其他规定条件,可申请财政补贴。

23.问:申请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的天数如何计算?

答:《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申领补贴的条件之一是: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且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并在广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条款中的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天数的计算方法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一(一)款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计算,即在广州市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广州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广州市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在广州市工作期间的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广州市、境外单位(或境内其他城市单位)同时担任职务的个人,在广州市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在广州的工作天数。

(二)补贴计算方面

24. 广州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计算原则主要是什么?

答: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中的税负差额计算原则主要是: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和入选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等六项所得的已缴税额纳入补贴计算范围,其余个人所得的已缴税额不纳入补贴计算范围。

(二)对纳入补贴计算范围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其中: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

(三)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四)从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即以属地分项已缴税额占比作为补贴分担权重进行计算。

25.问:广州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计算如何设置?

答:广州市的年度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按下列方式计算: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广州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

1.⑴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分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4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⑵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经营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3.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分项:

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6.问:如果符合申领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境外高端、紧缺人才,纳税年度内上半年在其他城市工作,下半年在广州市工作,能在广州市领取全年的财政补贴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优惠政策仅在大湾区内实施,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据此,《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第三条规定了在广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对其在广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同时穗财规字〔2019〕5号文第十二条明确了计算公式,对广州市应分担给予的财政补贴设置计算公式,确保计算方法一目了然,也避免对规定理解不一造成计算错误。因此,如符合条件的境外人才上半年在其他城市工作,下半年在广州市工作,其在广州市领取的财政补贴应按穗财规字〔2019〕5号文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式,计算应由广州市分担和发放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而非在广州市领取全年的财政补贴。

27.问:属于居民个人的境外高端、紧缺人才,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按税法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实行单独计算纳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和财政补贴时,是否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并入综合所得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属于非居民个人的境外高端、紧缺人才取得的数月奖金、股权激励又应如何计算财政补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按政策规定单独计算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也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鉴于属于居民个人的境外高端、紧缺人才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个人所得税,具综合所得性质,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印发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5号)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及财政补贴时,纳入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分项计算。同理,属于非居民个人的境外高端、紧缺人才取得的数月奖金、股权激励,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及财政补贴时,应将其并入应将其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

28.问:境外高端、紧缺人才未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否给予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无需办理年度汇算,具体包括:(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印发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5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因此,结合以上政策规定,申请人除按规定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以外,应依法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后再申请补贴。

29.问:申请人属于境外雇佣企业或机构派遣,且由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佣企业或机构与广州市内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的派遣合同的,由广州市内第三方服务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此种情况下申请人还能否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答:此种情况下的申请人,如符合《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三、补贴程序

(一)申请材料方面

30.问:广州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网办系统对《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中的申请材料作了何种便利度提升和简化?

答:为了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准确、简便地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财政补贴网办系统对《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中的申请材料进行如下便利度提升和简化:

(一)补贴申请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无需自行填报,只需查询、核对和确认。申请人在办理财政补贴申请前,先行查询个人所得税数据,途径为:申请人本人使用人脸识别认证模式或大厅注册码模式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特色应用—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授权查询本人的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查询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自动生成查询序列号。申请人应记录并妥善保存查询序列号,并注意避免个人涉税信息泄露。期间如申请人多次查询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会相应产生多个查询序列号,申请人应记录和保存最后一次的查询序列号。

其后,申请人在广东政务网的搜索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境外高端人才)或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境外紧缺人才)事项,填报《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时,只需在表中填列该查询序列号(以最后一次的查询序列号为准),表中所需的个人所得税数据将自动获取,无需申请人自行填列,申请人只需核对确认相关个人所得税数据是否准确即可。(具体流程见问答37)

(二)简化申请材料。申请人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表、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资料,申请人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原件无需提供。

(三)简化申报表内容。《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无需填列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明细情况,内容较穗财规字〔2019〕5号文的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更为简单。

 

31.问:境外高端人才申请广州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每种材料具体有何要求?

答: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申请财政补贴,需要提供以下几类申请材料:

(一)《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

由系统自动生成,扣缴义务人或申请人填写后下载打印、签名确认并加盖扣缴义务人单位公章。申请人如系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不需加盖公章。其中,申请人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数据无需填列,由申请人在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授权查询并获得查询序列号后,在申请表内填列查询序列号,网办系统将自动导入个人所得税数据。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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