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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CRS疑难问题解答64问

来源:中国台湾地区税务局    更新时间:2020-10-12 09:03:34    浏览: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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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执行共同申报及尽职审查作业办法」疑义解答(Q&A)

目录

壹、总则1

一、什么是 CRS?1

二、中国台湾地区实施 CRS的目的?1

三、中国台湾地区执行 CRS之法律依据、相关规定及施行日期?2

四、中国台湾地区将与哪些国家或地区进行税务用途金融帐户信息自动交换?(108 年7月 1日修订) 2

四之一、账户持有人如经申报金融机构辨识具 1 个以上应申报国居住者身分,其持有之金融帐户信息应如何申报及交换?(107年 8月 7日增订) 2

四之二、申报金融机构经辨识账户持有人同时具应申报国及非应申报国居住者身分,应如何申报及交换?(108年 7月 1日修订) 3

五、税捐稽征机关可否直接将所交换信息用于课税用途?3

六、与应申报国进行金融帐户信息交换,如何确保信息保密?3

七、金融机构之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均位于中国台湾地区境内,由谁进行尽职审查及申报?4

八、国营金融机构是否应办理尽职审查及申报?4

九、本办法第 3条得免办理尽职审查及申报之国际组织为何?4

 

贰、名词定义4

十、本办法所称实体是否包含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第 4条)?4

十一、本办法第 4 条第 3 项「控制」规定,所称「持有一实体之表决权及价值超过百分之五十」,「价值」应如何判断?4

十二、投资公司是否属申报金融机构?5

十二之一、证券商是否属申报金融机构?(108年 8月 6日增订) 5

十三、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或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是否为申报金融机构?相关之尽职审查及申报规定为何?(108年 2月 27日修订) 5

十三之一、境外基金之总代理人及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之募集与销售,相关尽职审查及申报规定为何?(109年 6月 20日增订) 6

十四、与全权委托投资相关之尽职审查及申报规定为何?(108年 2月 27日修订) 7

十五、与中国台湾地区特定金钱信托相关之尽职审查及申报规定为何?8

十五之一、第三方支付服务业、电子支付机构及电子票证发行机构是否构成第 6条存款机构?(107年 8月 7日增订) 9

十六、金融机构担任全球保管机构之次保管机构,应否办理尽职审查及申报?(108年 11月 20日修订) 9

十七、金融机构担任外国机构投资人之保管机构,应否办理尽职审查及申报?(108年 11月 20日修订) 10

十七之一、证券商之客户如为外国机构投资人,应否办理尽职审查及申报?(108年 11月 20日增订) 10

十八、金融机构担任投资型保险投资资产之保管机构,应否办理尽职审查及申报?(108年 2月 27日修订) 11

十九、可能符合投资实体要件之实体为何(第 8条)?11

二十、信托如何认定是否属金融机构?(108年2月 27日修订) 11

二十一、投资实体收入比例如何计算(第 8条)?11

二十一之一、判定实体之收入合计数有无达第 7 条或第 8 条所定门坎时,应否计入未直接支付予该实体之报酬?(108年 11月 29日增订) 12

二十二、发行保单之保险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何者属申报金融机构(第 9 条)?12

二十三、黄金存折是否属金融资产(第 10条)?12

二十四、担保账户是否属保管账户范畴(第 18条)?12

二十四之一、金融机构办理授信业务取得于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买卖之有价证券作为担保品,应否办理尽职审查?(108年 8月 6日增订) 13

二十五、产物保险契约应否申报?13

二十六、储蓄型保险契约应否申报?13

二十七、中国台湾地区既有账户与新账户之划分时点与其他国家是否一致?是否合宜(第 22条)?13

二十八、既有客户于 108 年 1 月 1 日后开立之账户属新账户或既有账户(第 22 条)?(107年 11月 26日修订) 14

二十九、本办法第 23条第 3款第 2目所称任何人是否包含要保人本人?14

三十、本办法第 23条第 7款第 1目及第 2目所称联系之意涵为何?15

三十一、人寿保险身故保险金是否为被排除账户之遗产账户(第 23 条第 4 款)?15

三十二、如客户信用卡溢缴款超过 5 万美元,为符合本办法第 14 条免申报信用卡发卡机构要件规定,该机构于 60 日内应退回客户溢缴款超过 5 万美元部分或全数退回?15

三十三、被排除账户有关退休金或养老金账户享有租税优惠之规定有何限制(第 23条第 1款)?15

三十四、金融机构应注意规避适用本办法之情形有哪些?15

三十五、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账户、国际保险业务分公司(OIU) 保单、国际证券业务分公司(OSU)账户是否须申报?16

三十六、如何查询应申报国居住者认定原则?16

三十七、如何认定经认可证券市场?经常性交易(第 25条)?16

三十八、积极非金融机构实体收入比例如何计算(第 28条)?17

三十八之一、融资租赁公司属何种类型实体?(109年 6月 20日增订) 18

三十九、集团因正常避险需要与非关系实体从事避险交易,是否符合积极非金融机构实体要件规定(第 28条第 1项第 7款)?18

四十、公益信托及财团法人是否属积极非金融机构实体(第 28 条第 1 项第 8款)?18

四十一、有权使用保险契约现金价值或变更受益人之人系指何人(第 29条第 2项)?19

四十二、外国税籍编号之编码信息如何查询?第 50条第 2 项第 3 款所称「应申报国未核发税籍编号」包括哪些情形?如账户持有人具申请外国税籍编号资格但尚未取得税籍编号,且该国未要求申请,申报金融机构是否应要求该账户持有人取得及提供税籍编号?(109年 6月 20日修订) 19

四十三、中国台湾地区居住者之税籍编号为何?20

四十四、申报金融机构进行居住地址审查是否应取得本办法规定之全部证明文据(第 36条)?21

 

叁、尽职审查21

四十五、申报金融机构审查既有账户之高资产账户,辅以新账户尽职审查程序,如已依该程序取得自我证明文件,是否仍须依高资产账户尽职审查程序相关规定办理?申报金融机构无既有账户持有人之税籍编号或出生日期信息,应如何办理申报(第 33 条、第 38 条及第 50 条第 2 项第 1款)?21

四十五之一、金融机构如规划于 109 年12 月 31 日前以高资产帐户审查程序完成较低资产账户尽职审查,则较低资产账户于其后任一历年度之末日成为高资产账户,可否免再依高资产账户标准执行审查?(107 年 11 月26日增订) 22

四十五之二、第 37 条所称「得证明其非属该外国居住者之证明文据」系指为何?(108年 5月 17日增订) 22

四十六、申报金融机构于计算非以美元计价之账户门坎数额时,应采用之换算汇率为何?何谓主要往来指定银行(第 34 条第 2 项)?(107 年 8 月 7日修订) 22

四十七、依法不得销售与应申报国居住者之具现金价值保险契约或年金保险契约,「依法」所指为何(第 35条)?23

四十七之一、保险契约之主约与附约得否分别判定是否具现金价值及适用相关规定?因抵减保费金额未实际支付之保险给付等是否属应申报范围?(108年 5月 17日增订) 23

四十八、金控集团之银行、保险公司或同一金融机构得否沿用同一客户提供之自我证明文件?(107年 11月 26日修订) 24

四十九、何谓经理客户关系之人(第 38条)?24

五十、对于客户不提供自我证明文件或证明文据者,金融机构应如何办理?(109年 1月 16日修订) 24

五十一、自我证明文件之使用效期?25

五十二、金融机构得否自定义自我证明文件版本?(108年 4月 2日修订) 25

五十二之一、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是否全部新开立之外国账户均应取得及留存账户持有人之自我证明文件?(107年 11月 26日增订) 26

五十二之二、对消极非金融机构实体具控制权之人之自我证明文件得否由该实体出具且无须检附授权书?(108年 2月 27日增订) 26

五十三、取得自我证明文件之时限为何?27

五十四、取得自我证明文件之形式及方式为何?27

五十五、何谓自我证明文件或证明文据不正确或不合理(第 47条)?27

五十六、申报金融机构得否合并计算客户于该机构及其关系实体所有金融帐户之总余额或价值?(109年 1月 16日修订) 28

 

肆、申报28

五十六之一、申报金融机构应否合并申报客户于该机构及其关系实体所有金融帐户之总余额或价值?(109年 1月 16日增订) 28

五十七、金融帐户余额或价值如为负数,应如何申报(第 50 条第 1 项)?(108年 11月 29日修订) 28

五十七之一、金融机构应否取得帐户持有人出生地信息?(108年 2月 27日增订) 29

五十八、如何认定账户终止(第 50条第 1项)?29

五十九、终止账户应如何申报(第 50条第 1项)?29

五十九之一、申报金融机构于 108 年 12月 31 日前完成部分较低资产账户审查,是否应于次年 6 月申报该帐户相关信息?(107 年 11 月 26 日增订) 30

五十九之二、申报金融机构管理之较低资产帐户或实体帐户如于 108 年间关户,嗣于 109 年 6 月申报后方辨识为应申报账户。申报金融机构于 110年 6 月申报时,应否包含前述已关户之帐户信息?如是,应申报哪些信息?(109年 1月 16日修订) 30

六十、第 50 条第 1 项第 7 款所称申报金融机构为义务人或债务人支付或记入账户持有人之金额包括哪些?31

六十一、何谓合理致力(第 50条第 2项第 1款)?31

六十二、申报信息如为不同币别时,应如何申报(第 50条第 1 项)?(108年 5月 17日修订) 31

六十二之一、申报金融机构 109 年起每年6 月应申报哪些帐户之信息?(109年 1月 16日增订) 31

六十三、代金融机构进行尽职审查及申报作业之服务提供商是否有资格或条件限制?是否应签立契约(第 52条)?32

六十四、金融机构授权他人代为收取相关文件,不论系以书面或电子形式,是否亦适用本办法规定(第 52条)?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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