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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组织各国税收收入来源分析报告出炉——各大洲税收收入构成大不相同

来源:中国税务报    更新时间:2021-03-19 14:52:36    浏览: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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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  2021年03月09日  作者:何振华 胡译颢 陈竹山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湖南省税务局税收研究翻译基地

近日,美国税收基金会公布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政府税收收入来源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用翔实的数据,分析了OECD成员国2019年的主要税收收入来源构成、各大税种收入占比变化趋势、各大洲之间税收收入来源差异以及成员国内部不同层级政府间税收收入分配等。

五大类税种贡献最大

报告指出,消费税仍是OECD成员国最主要的税收收入来源,占税收收入总额的将近1/3。其次是社会保险税,占比25.7%。紧随其后的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财产税,分别占24%、9.6%和5.6%,这五类税种筹集的税收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高达97.2%。其他税种占税收收入总额的2.8%。

报告中所指的消费税属于货物和劳务税,包括增值税、特种消费税、销售税等税种。OECD成员国对消费税依赖较大,大多数OECD成员国征收增值税和特种消费税。美国是OECD成员国中唯一未开征增值税的国家,除阿拉斯加州、特拉华州、蒙大拿州、新罕布什尔州和俄勒冈州5个州以外,45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在全州范围内征收销售税,38个州的地方政府征收地方销售税。此外,美国在香烟、酒精等商品的生产环节还征收特种消费税。智利、匈牙利、拉脱维亚对消费税的依赖程度排在前三位,消费税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依次为53.1%、45.3%和45.1%。瑞士、日本、美国的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排在后三位,占各自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分别为21%、19.5%和17.6%。

在大多数OECD成员国中,社会保险税的来源既包括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也包括雇主的工资薪金支出。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日本对社会保险税的依赖程度最高,社会保险税在这4个国家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依次为44.3%、43.1%、42%和40.2%。丹麦对社会保险税的依赖程度最低,仅占税收总额的0.1%,因为丹麦的社会保险支出大部分依靠其他税种负担,而非专门的社会保险税。在OECD成员国中,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是仅有的两个不开征社会保险税的国家。

个人所得税一般采用累进税率,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将随着所得的增加而提高。丹麦、美国、澳大利亚对个人所得税的依赖程度排在前三位,个人所得税在这三个国家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依次为52.4%、41.5%和41.1%。哥伦比亚、智利、斯洛伐克共和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排在后三位,个人所得税在这三个国家占到税收收入总额比重依次为6.2%、7.2%和10.9%。

通常,与其他税种相比,企业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较低。OECD成员国企业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平均值为9.6%,哥伦比亚、智利、墨西哥、澳大利亚4国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排名前四,依次为24.5%、23.4%、21.3%和19.1%;拉脱维亚、匈牙利、美国、意大利4国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排名后四,分别为0.5%、2%、3.9%和4.6%。

财产税包括房地产税、赠与税、遗产税以及净资产税。对于大多数OECD成员国而言,财产税收入占比最低。英国、美国、加拿大对财产税的依赖程度排在前三位,财产税在这三个国家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依次为12.4%、12.1%和11.6%。爱沙尼亚、立陶宛、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和国、奥地利的财产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排在后四位,财产税在这五个国家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依次为0.6%、1%、1.2%、1.2%和1.3%。

 各大洲国家税收收入来源差异很大

在按洲际(包括非OECD成员国)分析税收收入来源时,可以看出各大洲税收收入来源构成差异很大,也反映了不同洲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报告指出,亚洲、非洲和南美洲国家更多地依赖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较少依赖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大洋洲国家完全不依赖社会保险税,消费税是该地区最重要的税收来源;相对OECD成员国平均水平而言,北美洲、南美洲对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依赖程度更高,对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依赖程度较低。

消费税是非洲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占非洲税收收入总额高达51.9%,远高于OECD成员国32.3%的平均值。非洲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的依赖程度也超过了OECD成员国的平均水平,但对社会保险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依赖程度则远低于OECD成员国的平均水平。

亚洲地区的主要税收收入来源是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大税种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例高于OECD成员国的平均水平。亚洲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收入分别占税收总额的13.6%和12%,均低于OECD成员国平均水平。亚洲国家的财产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和OECD成员国的平均值接近。

欧洲国家的各税种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和OECD成员国的平均值相似,部分原因是许多欧洲国家已加入OECD。尽管如此,与OECD的平均水平相比,欧洲国家更依赖社会保险税。

在北美洲,消费税仍是各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与OECD成员国的平均水平相比,北美洲国家对企业所得税依赖程度更高,对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和财产税的依赖程度略低。

南美洲国家的消费税收入占比为48.5%,高于OECD成员国的平均水平约16个百分点。南美洲对企业所得税的依赖程度也超过了OECD成员国的平均水平。南美洲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依赖程度较低,仅为7.3%,而OECD成员国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的平均值约为25%。南美洲国家对社会保险税的依赖程度也低于OECD成员国的平均水平。

在大洋洲国家,消费税收入占该洲税收收入总额的56.1%,是当地最重要的税收来源,高于OECD成员国平均值将近24个百分点。同时,大洋洲对企业所得税的依赖程度超过了OECD的平均水平,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比与OECD成员国的平均值相近。此外,大洋洲国家普遍没有开征社会保险税。

 中央政府税收收入占比超五成

通常,各国政府包括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省级地方政府(或州政府)和省以下地方政府(州以下政府)。在37个OECD成员国中,澳大利亚、墨西哥、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美国、瑞士、德国8个国家实行联邦制,哥伦比亚和西班牙2个国家具有高度地方自治的政治结构,这10个国家的地方政府有征税权。

通过对这10个成员国的税收收入数据的对比分析发现:中央政府的税收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为53.8%,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税,通常由中央政府管理)占比为21.5%,省级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占比为16.1%,省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占比为8.4%。

澳大利亚、墨西哥、哥伦比亚、奥地利、比利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税收收入占比超过50%,依次为81.2%、80.9%、73%、65.7%和50.8%;德国和瑞士的占比相对较低,分别为29.3%和36.2%。

加拿大、瑞士、德国、美国、澳大利亚、西班牙6个国家的省级地方政府(或州政府)税收收入超过税收总额的15%,分别为39.4%、24.9%、23.7%、20.8%、15.5%、15.5%;奥地利、墨西哥、哥伦比亚占比较低,依次为1.5%、4%和5%。

瑞士、美国、哥伦比亚的省以下地方政府(州以下政府)税收收入在税收总额中占比较高,依次为15.4%、15.1%和12.5%;墨西哥、奥地利和澳大利亚占比最低,分别为1.6%、3%和3.4%。

德国、西班牙、比利时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较高,依次为37.9%、34.5%和32.7%。加拿大和哥伦比亚的该比重较低,分别占税收收入总额的9.1%和9.5%,而澳大利亚不征收特定的社会保险税。

报告还对1990年~2019年OECD成员国政府税收收入来源进行了分析:30年来,尽管OECD成员国从24个扩充到37个,但消费税、社会保险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五大税种地位稳固,占比从96.8%上升至97.2%;第一大税种一直是消费税,占比从30.2%上升到32.3%;社会保险税由第三大税种上升为第二大税种,占比从23.3%上升到25.7%;个人所得税占比从29.9%降至24%,由第二大税种降为第三大税种;企业所得税仍稳居第四大税种,但占比明显上升,从7.7%上升至9.6%;财产税占比从5.7%略降至5.6%,变化不大。

报告最后指出,OECD成员国对消费税、社会保险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依赖程度更高,对企业所得税和财产税的依赖程度较低;与1990年相比,OECD成员国更多地依赖消费税,而较少依赖个人所得税,鉴于以消费为基础的税收比以所得为基础的税收产生的扭曲效应更小,这些税收政策的变化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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